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民初483号 原告: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建路1121号101-103室。
法定代表人:张晓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朝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高洁,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巨野县锦江之星快捷宾馆,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昌邑路中段路东。
经营者:林国栋,男,汉族,1977年6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巨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慧,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与被告巨野县锦江之星快捷宾馆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巨野县锦江之星快捷宾馆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