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6知民初32号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晋玲,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苗苗,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旺望乐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
法定代表人:王晓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旺望乐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