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20民终68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帝王科技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黄四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桂强,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刘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盼,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帝王科技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王电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欧家居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2072民初8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审查上诉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帝王电器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驳回帝欧家居公司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帝王电器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认定其与帝欧家居公司经营范围部分重合,相互具有竞争关系错误,工商核准类型之间所具有的字义重叠性或相似性不足以直接证实双方实际经营活动的具体类型,更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
其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由“皇标”变更为“帝王”不是为了攀附他人的商标,是由于受让第14040178号“帝王生活”商标后,便于品牌的推广、宣传需要,且经工商部门的批准注册,没有攀附的故意,帝王电器公司与帝欧家居公司为不同行业、不同领域、不同名称的企业,帝王电器公司的企业名称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该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二、一审法院认定赔偿金额过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假如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作出赔偿数额综合考虑的因素不符合客观实际。
帝欧家居公司口头答辩称:帝欧家居公司与帝王电器公司均为家电、家居行业的企业,帝王电器公司将企业名称由“皇标”变更为“帝王”,即将帝欧家居公司的驰名商标“帝王”变更为其企业名称的行为,攀附了帝欧家居公司“帝王”的商誉,会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帝欧家居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帝王电器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含“帝王”字样产品的行为,停止以“帝王”名义宣传;
2.帝王电器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帝王”字样;
3.帝王电器公司赔偿帝欧家居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王洁具公司)成立于1994年3月14日,属中外合资的上市公司,注册资本385425276元,经营范围为制造、销售卫浴产品、水暖材料、建材、纸箱加工与制造、洁具产品的安装、维修及售后服务、家具、橱柜等,2018年5月3日变更企业名称为帝欧家居公司。
帝王电器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9日,属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家用电器、家用灶具、抽油烟机、水槽、卫浴设备等,2016年7月6日前企业名称为中山市皇标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后变更为黄四清。
帝王洁具公司是第4753042号“帝王”商标的注册权利人,核定使用在第11类的澡盆;
浴室装置;
淋浴器;
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
坐便器;
小便池(卫生设施);
马桶座圈;
沐浴用设备商品上,有效期限自2008年7月7日续展至2028年7月6日。
2012年4月27日,第4753042号“帝王”商标在第11类坐便器、小便池、浴室装置上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帝王洁具公司获得荣誉如下:2017年、2018年全国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示范企业;
2017年全国质量信用先进企业;
2017年亚克力卫生洁具系列产品被列入《2017年省级名优产品推广应用目录(四川省)》、四川名牌产品称号;
2018年获全国卫浴行业质量领军企业、全国质量诚信示范企业、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团体会员单位。
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出具(2019)川国公证字第2340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8月30日,正尚律和(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受帝欧家居公司的委托,指派余志文向该处申请证据保全。
同年12月6日,在公证员朱江、工作人员杨松、张邓军的监督下,余志文来到四川省××号标有“帝王生活电器”字样的商铺,购买燃气灶1台,取得送货单1张,公证人员对店铺内外景拍摄。
上述行为结束,公证员对购买的产品进行拍照并封存。
经庭审查验,上述公证购买的物品封存状态完好,公证处封条及印鉴完整。
现场开启,包装箱上标注“帝王生活电器”及帝王电器公司的企业名称、地址、网址www.zsdwkj.com、电话、传真,加贴售后服务标签和产品防伪标签。
打开包装箱后,内有燃气灶具一台、使用说明书一本、合格证标签一个。
燃气灶面板标注“帝王生活电器”字样,并贴有售后有保障标签和能效标识,能效标识标注生产者为九牧生活电器(深圳)有限公司,燃气灶侧面贴有产品信息标签,生产日期为2018.6.16及称帝王电器公司的企业名称。
使用说明书封面封底标注“图案+帝王生活电器”,封底标注称帝王电器公司企业名称及地址、电话、传真、网址、客服QQ信息。
产品合格证标注“图案+帝王生活电器”。
扫描实物上的二维码,进入帝王生活电器二维码产品服务平台,再进入企业官网,帝王电器公司微官网,有燃气灶具、净水器、燃气热水器、消毒柜、吸油烟机、电热水器、集成环保灶、智能水槽洗碗机、速热恒温等产品100多个型号。
其中展示的DWRO-560超滤机、DW-200燃气灶宣传页面标注“帝王生活电器R”。
另查明,第14040178号“帝王生活”商标注册人为葛某,核定使用在第11类的淋浴热水器、燃气炉、电炊具、电水壶、冰箱、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碗柜、电暖器、风扇、饮水机等商品上,有效期限自2015年4月28日至2025年4月27日,2017年3月20日转让给杨某某,该商标目前已被撤销,杨某某于2019年3月25日申请撤销复审。
第8451757号皇冠图形商标注册人为葛在良,核定使用在第11类的热水器、燃气炉、电炊具、卫生器械和设备、冷冻设备和机器、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碗柜、小型取暖器、饮水机、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商品上,2013年10月27日转让给杨某某。
2016年10月1日,杨某某许可帝王电器公司使用上述两个商标至2024年10月1日、2021年7月1日。
双方未能就帝欧家居公司在被侵权期间的实际损失及帝王电器公司的违法所得进行举证。
帝欧家居公司主张其合理开支包括公证费1750元、购买侵权物证600元、律师费20000元、调查费及差旅费2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公证取证在公证员的监督下进行,所购产品亦由公证机构封存后交由帝欧家居公司保管,且公证书已拍照留存送货单复印件,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公证书及公证购得产品的证明效力。
帝王电器公司仅以查验中没有送货单为由否认公证效力,不予采信。
帝欧家居公司已举证其系帝王洁具公司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两者为同一实体,有权就第4753042号“帝王”商标主张权利,帝王电器公司对此的异议,不予支持。
涉案燃气灶的包装箱、面板、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等标注“帝王生活电器”字样,均属于商标性使用,显著部分“帝王”与帝欧家居公司第4753042号“帝王”注册商标相同,整体构成近似。
但燃气灶与第4753042号“帝王”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均存在差异,不能认定两者构成类似商品,且一审法院也没有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管辖权;
同时,第14040178号“帝王生活”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燃气炉,该商标于2019年3月左右才被撤销,杨某某提出撤销复审申请被受理,商标撤销决定并未生效,公证取证时帝王电器公司对“帝王生活”的使用属于合法使用,不能认为侵犯帝欧家居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帝欧家居公司主张帝王电器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帝欧家居公司的前身帝王洁具公司最早于1994年成立,在坐便器、小便池、浴室装置产品上持续使用“帝王”商标及字号,其企业亦获得了诸多荣誉,“帝王”商标在2012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帝王”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属于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其在先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帝王电器公司与帝欧家居公司的经营范围部分重合,相互具有竞争关系,其将企业名称中字号由“皇标”变更为“帝王”,具有攀附他人商标、企业名称的明显恶意,已造成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构成对帝欧家居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帝欧家居公司主张帝王电器公司停止使用“帝王”字号作为企业名称,予以支持。
双方没有对帝欧家居公司因侵权导致的损失及帝王电器公司的获利进行举证,一审法院考虑下列因素:1.权利商标及企业知名度较高;
2.帝王电器公司攀附他人商誉的恶意较大;
3.帝王电器公司生产销售的商品规模相对较大;
4.合理开支中的律师费虽无单据但有律师代理并出庭,结合公证费、购买侵权物证费用等,确定帝王电器公司赔偿帝欧家居公司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80000元。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帝王电器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帝王”文字的企业名称;
二、帝王电器公司赔偿帝欧家居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80000元;
三、驳回帝欧家居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帝欧家居公司负担650元,帝王电器公司负担1000元。
本院二审期间,帝王电器公司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打印件两份,拟证明在天眼查网页上有众多企业的字号中都含有“帝王”字样,“帝王”作为企业字号不应由帝欧公司独享,其无攀附帝欧家居公司的目的。
帝欧家居公司无新的证据提交。
帝欧家居公司对帝王电器公司提交的证据认为是打印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
针对帝王电器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因系打印件,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
即便确认与网络上的资料一致,认可其真实性,但是,对于帝王电器公司以其他人也在使用“帝王”字号而抗辩其使用不侵权的理由也不成立,故不确认该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
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诉辩双方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帝王电器公司使用“帝王”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如果构成,一审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过高。
关于帝王电器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问题。
帝王电器公司的字号“帝王”与帝欧家居公司的注册商标“帝王”相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如果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不以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为构成要件,而是以行为本身是否违反竞争原则而认定。
本案言,帝欧家居公司成立于1994年,在2018年5月3日前使用的字号是“帝王”,该企业属于中外合资的上市公司,企业获得了众多国家级荣誉,帝欧家居公司的“帝王”商标是驰名商标。
而帝王电器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其将之前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皇标”变更为现今的“帝王”是2016年7月6日,该更名行为具有引人误认为帝王电器公司与帝欧家居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帝王电器公司具有攀附“帝王”商标及帝欧家居公司影响力,以增强其竞争力的故意,该行为违反了竞争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帝王电器公司上诉称其不具备侵权故意的理由是其取得了“帝王生活”商标,为便于宣传而变更字号,但是,“帝王生活”商标的权利人许可帝王电器公司使用该商标的时间是2016年10月1日,该时间在帝王电器公司已变更企业名称字号之后,此不构成帝王电器公司正当使用“帝王”字号的理由。
帝王电器公司上诉认为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理据不充分,不予支持。
关于一审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过高的问题。
帝欧家居公司及帝王电器公司均没有举证证明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也没有举证证明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审法院采取酌定方式确定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考虑到帝欧家居公司的商标及该企业的知名度均较高,帝王电器公司具备侵权的恶意、生产销售规模较大,帝欧家居公司为维权支出了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80000元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帝王电器公司上诉要求降低赔偿数额的理据不充分,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帝王电器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上诉人中山市帝王科技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