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津0101执3829号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银富地烟酒商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霞光道翠泉别墅**配套房。
系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王文知,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银富地烟酒商行商标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银富地烟酒商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王文知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