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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昆山爱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创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04民初42376号
案件名称广州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昆山爱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创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昆山爱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创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4民初42376号原告:广州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505自编**。

法定代表人:郑晓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欣,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爱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昆山开发区青阳南路****iv>法定代表人:高明刚。

被告:上海创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南,住所地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易文彬。

原告广州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爱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创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

原告广州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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