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4民初42375号原告:广州千骐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505自编**。
法定代表人:詹庆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欣,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王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自编**楼01-C6523(集群注册)(JM)。
法定代表人:余谦。
被告:广州市王氏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晓港中马路****>法定代表人:余谦。
原告广州千骐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王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王氏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
原告广州千骐动漫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千骐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