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民初133号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21号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88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明美,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夏劲松,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溆浦县康明美宜佳便利店,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卢峰镇团结街原君悦大酒店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4MA4Q6A7E7K。
经营者:康明。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溆浦县康明美宜佳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