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214号原告:田顺霞,女,197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磊,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振,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县金河机械制造厂,经营场所:河北省邢台市任县邢家湾镇贾家庄村。
经营者:贾卫国,该厂负责人。
原告田顺霞与被告任县金河机械制造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田顺霞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顺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顺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田顺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