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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兆祥与成杏桃、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675号
案件名称谢兆祥与成杏桃、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谢兆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成杏桃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675号原告:谢兆祥,女,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宏桥乡场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文,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杏桃,女,199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健,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翔,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兆祥与被告成杏桃、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9年*月*日立案。

谢兆祥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谢兆祥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兆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谢兆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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