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91号原告: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白芒松白公路百旺信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袁剑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琼琼,女,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北京墨迹风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11iv>法定代表人:金犁,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墨迹风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包括原告为调查和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诉讼中,原告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括原告为调查和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