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南京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丰县融创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3民初343号
案件名称南京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丰县融创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丰县融创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3民初343号原告:南京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6,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号国睿大厦1号楼B区2楼213室。

法定代表人:朱正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令,该公司法务。

被告:丰县融创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4D,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解放东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刘卫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东海,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丰县融创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南京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令,丰县融创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卫峰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东海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使用与融创集团驰名商标“融创”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具体为判令被告停止在其对外提供公寓租住服务等经营活动、商业广告、宣传推广活动种使用“融创”“融创公寓”“融创公寓SUNAC”等侵犯融创集团第3917458号、第4654821号、第8350627号注册商标的行为;

2.判令被告变更含有“融创”中文文字的企业名称,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3.判令被告在《徐州日报》上连续刊登一个月的声明,为融创集团消除影响;

(声明内容须原告核实,逾期不刊登的,原告有权自行在相关媒体上刊登,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集团)旗下子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元。

融创集团旗下公司在徐州市开发了多个地产项目,取得了较好的市场反响。

经融创集团授权许可,原告取得了第3917458号、第4654821号、第8350627号融创商标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针对任何侵犯上述商标的侵权行为单独采取法律行动。

融创集团成立于2003年1月31日,注册资本高达人民币150亿元,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销售;

物业管理;

室内外装饰;

自有房屋租赁;

房地产信息咨询(不含中介);

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

建筑材料批发兼零售;

货物进出口(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等。

融创集团曾先后荣膺“2019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实力10强”、“2018中国房地产品牌价值榜百强企业NO.5”、“2019年度地产领军企业”等诸多荣誉。

融创商标经融创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宣传和广泛的使用,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晓。

其中第3917458号融创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被告成立于2019年11月20日,将“融创”登记为字号并使用,明显存在搭融创集团注册商标及字号商誉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被告在坐落于丰县解放东路163号的提供公寓出租服务的场所门头、指示牌、LED灯广告牌及美团点评住宿预订页面上对外使用“融创公寓”、“融创公寓SUNAC”文字及字母,被告使用的“融创”标识与融创集团注册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含义方面均相同,易使相关公众误认被控因此二者为相同或近似商标。

被告在“公寓事务”上使用“融创”标识,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被控侵权商标指示的服务来源于融创集团及其关联公司,或者被告与融创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之间存在特定联系,进而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根据《商标法》第57条的规定,此行为应予禁止。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的被诉行为己侵犯了融创集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原告的注册商标使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丰县融创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公司使用的标识是融创公寓,被告并不知道融创公寓也是被告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

在收到诉讼材料后,即停止了相关侵权行为。

被告的侵权行为主观恶性小,且受疫情影响,没有盈利,所实施的具体侵权行为即经营公寓仅在丰县范围内,并且与原告在同一地区所经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有明确的区别,不足以引起社会公众的误认,给原告造成影响或损失较小。

经审理查明,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系第3917458号、第4654821号、第8350627号融创注册商标所有权人。

上述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36类,包括公寓管理、不动产出租、公寓出租等,且均在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内。

经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授权许可,原告南京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了第3917458号、第4654821号、第8350627号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并经特别授权,有权针对上述商标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31日,注册资本高达人民币150亿元,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销售;

物业管理;

室内外装饰;

自有房屋租赁;

房地产信息咨询(不含中介);

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

建筑材料批发兼零售;

货物进出口(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等。

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曾先后荣膺“2019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实力10强”、“2018中国房地产品牌价值榜百强企业NO.5”、“2019年度地产领军企业”等诸多荣誉。

融创注册商标经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宣传和广泛的使用,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其中第3917458号融创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被告丰县融创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1月20日,经营范围包括公寓管理、酒店管理、房屋租赁等。

徐州丰县公证处(2020)苏丰证字第2320号公证书显示,丰县融创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的门头、指示牌、LED灯广告牌使用“融创公寓”、“融创公寓SUNAC”文字及字母。

丰县融创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当庭提交的照片显示,其已经对门头、指示牌、LED灯广告牌使用“融创公寓”的标识进行的更改。

另查明,南京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此次维权支付公证费2000元。

本院认为,商标作为一种识别性标志,其基本功能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本案中,被告丰县融创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公寓管理、酒店管理、房屋租赁等,与案涉“融创”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属于同种服务。

其将“融创”注册商标登记为字号并使用,容易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

同时,被告县融创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在门头、指示牌、LED灯广告牌使用“融创公寓”、“融创公寓SUNAC”文字及字母,具有指示服务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性使用。

其使用的“融创”标识在义、音方面与案涉注册商标相同,汉字构造上极度相似。

该使用行为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被控侵权商标指示的服务来源于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或者该服务与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之间存在特定联系,进而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丰县融创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侵犯了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数额,本案中,南京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失的具体数额及被告丰县融创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因侵权而获利的具体数额,故其请求适用法定赔偿,本院予以支持。

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丰县融创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时间、规模、侵权的主观状态以及疫情等因素,本院依法确定被告丰县融创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南京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5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丰县融创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并不得包含有“融创”字样。

二、被告丰县融创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被告丰县融创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5000元。

四、驳回原告南京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南京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丰县融创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