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281号原告:南京漂亮妈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89号第三层部分。
法定代表人:文楠。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佳,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锦迪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市府路中医诊所,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市府西路75号。
法定代表人:彭肇凯。
原告南京漂亮妈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锦迪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市府路中医诊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南京漂亮妈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漂亮妈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漂亮妈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漂亮妈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