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5民初7359号原告: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99号楼26层1单元3009。
法定代表人:鲍才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娇,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龙心忆美饮食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亚运大道1号0044房号。
经营者:刘凤霞,女,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原告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龙心忆美饮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