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知民初40号之三原告:莱州市鲁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土山镇东代村南。
法定代表人:阎军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祖武,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鑫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新河镇206国道31号。
法定代表人:孙改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明,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丰华,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莱州市鲁樽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鑫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于2019年9月6日作出第4164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的第ZL201621073230.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已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以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莱州市鲁樽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