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初281号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
法定代表人:金煐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高唤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玲,女。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盛��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梁永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茵,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鸽。
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盛熙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为25元,由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徐 飞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