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初360号原告:高域(北京)智能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甲XXX号XXX号楼(国家广告产业园区孵化器25978号)。
法定代表人:王琦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飞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铭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汪滔,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高域(北京)智能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飞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高域(北京)智能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域(北京)智能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域(北京)智能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为400元,由原告高域(北京)智能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胡 宓审判员 易 嘉审判员 徐 飞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