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1264号原告:杨兴银,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喜友,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县东业塑料加工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殿后村前庄路7-8号。
经营者:钟锦炮,该厂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兴银诉被告平阳县东业塑料加工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兴银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兴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兴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