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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和国际文化传媒(南通)有限责任公司与OOI HAN ENG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6民初10号
案件名称协和国际文化传媒(南通)有限责任公司与OOI HAN ENG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协和国际文化传媒(南通)有限责任公司,OOIHANENG,D’TOUCHINTERNATIONALSDNBHD

案由

案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初10号原告:协和国际文化传媒(南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吴浩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江林,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OOIHANENG,男,1955年4月3日出生,马来西亚籍,住55200KualaLumpur,Malaysia被告:D’TOUCHINTERNATIONALSDNBHD,住所地BlockC-GR-1,Ue3MenaraUncangEmas,85JalanLokeYew,55200KualaLumpur,Malaysia。

法定代表人:OOIHANENG。

原告协和国际文化传媒(南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OOIHANENG、D’TOUCHINTERNATIONALSDNBHD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协和国际文化传媒(南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协和国际文化传媒(南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协和国际文化传媒(南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协和国际文化传媒(南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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