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502民初365号原告:CHRISTIANDIORCOUTURE,住所地法国巴黎75008蒙塔歌大道30号。
法定代表人:LaurentMarcadier先生,该公司首席财务官。
委托代理人:舒东,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科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南太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路18号2号楼2301室。
法定代表人:唐李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唐李兰,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
本院在审理原告CHRISTIANDIORCOUTURE与被告湖州科云科技有限公司、唐李兰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CHRISTIANDIORCOUTURE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CHRISTIANDIORCOUTURE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CHRISTIANDIORCOUTURE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