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430号原告:深圳市杰梭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大道一号华南国际印刷纸品包装物流区(二期)华南城环球物流中心13A层13A08号。
法定代表人:童晓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雄,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务市管家电子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二区市场******号商位。
经营者:管小宝。
原告深圳市杰梭科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义务市管家电子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杰梭科电子有��公司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由“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5万元”变更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8年1月12日,原告深圳市杰梭科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杰梭科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杰梭科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杰梭科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杰梭科电子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