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14059号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迎宾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U法定代表人:石仲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夫,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振宇,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三北世娟食品店。
经营场所:慈溪市龙山镇田央村蓬莱东街***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6X经营者:叶世娟,女,1982年1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区。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慈溪市三北世娟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张小玲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原告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