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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兴银与永康市微淘日用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民初1619号
案件名称杨兴银与永康市微淘日用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兴银,永康市微淘日用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619号原告:杨兴银,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喜友,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微淘日用品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前塘头村196号-1。

诉讼代表人:王颖红。

原告杨兴银与被告永康市微淘日用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杨兴银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兴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兴银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杨兴银负担。

原告杨兴银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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