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705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
委托代理人:谷伟、向欢欢,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冈市量畈好又多商贸连锁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所前越山加盟店。
经营者:刘贵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冈市量畈好又多商贸连锁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所前越山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冈市量畈好又多商贸连锁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所前越山加盟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冈市量畈好又多商贸连锁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所前越山加盟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