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461号原告:杨兴银,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喜友,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墨海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春华路588号A1栋302室(托管4)。
法定代表人:董荣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荣晋,该公司员工。
原告杨兴银与被告义乌市墨海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立案。
原告杨兴银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兴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兴银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杨兴银负担。
原告杨兴银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