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9872号原告:广东名门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东成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陈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楠,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善平,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海燕,女,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名门锁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海燕、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名门锁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名门锁业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名门锁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广东名门锁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