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1309号原告:黄星云,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被告:北京中天正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甲86号豪景佳苑3楼106号。
法定代表人:张胜勇,总经理。
被告:富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新北市新庄区中正路659号8楼。
法定代表人:余品熹。
原告黄星云为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北京中天正业科技有限公司、富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星云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黄星云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合计¥3万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黄星云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星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星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黄星云负担。
原告黄星云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