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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星云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北京中天正业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1民初1309号
案件名称黄星云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北京中天正业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星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北京中天正业科技有限公司,富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1309号原告:黄星云,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被告:北京中天正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甲86号豪景佳苑3楼106号。

法定代表人:张胜勇,总经理。

被告:富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新北市新庄区中正路659号8楼。

法定代表人:余品熹。

原告黄星云为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北京中天正业科技有限公司、富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星云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黄星云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合计¥3万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黄星云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星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星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黄星云负担。

原告黄星云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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