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4488号原告:王全龄,男,汉族,1949年5月15日出生,河北省秦皇岛市人,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功,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蓝德空调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蓝德路3号。
法定代表人:周德超,该公司经理。
被告: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115号。
法定代表人:陈平,该局局长。
原告王全龄诉被告烟台蓝德空调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起诉。
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资料及参诉手续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月9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该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全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全龄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0元,由原告王全龄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