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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全龄与烟台蓝德空调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鄂01民初4488号
案件名称王全龄与烟台蓝德空调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全龄,烟台蓝德空调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4488号原告:王全龄,男,汉族,1949年5月15日出生,河北省秦皇岛市人,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功,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蓝德空调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蓝德路3号。

法定代表人:周德超,该公司经理。

被告: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115号。

法定代表人:陈平,该局局长。

原告王全龄诉被告烟台蓝德空调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起诉。

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资料及参诉手续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月9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该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全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全龄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0元,由原告王全龄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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