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初213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沛县沛城明目眼镜店,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汤沐路南侧沙河林场综合楼*幢***号房。
经营者:王春香。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沛县沛城明目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