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1008号原告:宁波大央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开元路311弄95号(10)幢。
法定代表人:郑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明伟,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纳,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一开亮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新兴新村南三路2号2楼。
法定代表人:梁正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扬见,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邦立灯饰厂,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曹二曹安南路**号*楼之1。
经营者:潘东林,该厂负责人。
原告宁波大央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一开亮照明有限公司、被告中山市古镇邦立灯饰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宁波大央工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大央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大央工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