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1268号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机场中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薛黎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亮固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工业区今汇路9号(第1幢第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玉垒,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舒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新世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炳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亮固智能家居有限公司、被告江西舒心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