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20641号原告:重庆桥头火锅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上新街154号。
法定代表人:夏红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西坑桥头兄弟农庄,经营场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西坑村委会张屋村21号旧屋上。
经营者:刘新锦。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18号院2楼507。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桥头火锅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西坑桥头兄弟农庄、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
原告重庆桥头火锅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桥头火锅饮食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桥头火锅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重庆桥头火锅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