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1677号 申请执行人:马方利,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曰俊,潍坊正信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执行人:莱州金晟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苗建波,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苗建波,男,196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
申请执行人马方利与被执行人莱州金晟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苗建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马方利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3290.00元,执行费1449.00元。
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莱州金晟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案款104739.00元。
扣除执行费1449.00元,向申请人马方利发放案款103290.00元,故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裁定如下: 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执11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莱州金晟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苗建波名下账户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