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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方利、莱州金晟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执1677号
案件名称马方利、莱州金晟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方利;莱州金晟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苗建波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1677号 申请执行人:马方利,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曰俊,潍坊正信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执行人:莱州金晟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苗建波,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苗建波,男,196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

申请执行人马方利与被执行人莱州金晟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苗建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马方利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3290.00元,执行费1449.00元。

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莱州金晟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案款104739.00元。

扣除执行费1449.00元,向申请人马方利发放案款103290.00元,故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裁定如下: 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执11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莱州金晟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苗建波名下账户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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