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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威克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东城华香服装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92民初5206号
案件名称江苏威克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东城华香服装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威克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东莞市东城华香服装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92民初5206号原告:江苏威克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汤泉智汇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庶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佰芹,上海段和段(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上海段和段(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东城华香服装店,住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运河东一路东城段********div>经营者:骆华香。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江苏威克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克多公司)与被告东莞市东城华香服装店(以下简称华香服装店)、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

原告威克多公司诉称,原告威克多公司拥有包括第15433562号、第18893783号、第23336107号、第27274084号、第1355668号注册商标等多项VICTOR品牌商标。

原告近期发现被告一华香服装店经营的淘宝店铺“睿乐文体店”在被告二淘宝公司的淘宝网上销售TW-VTOICR羽毛球,并且在产品包装上突出显示“TW-VTOICR”和“胜利(中国)专卖”标识。

原告认为被告一销售使用的“TW-VTOICR”与原告的VICTOR系列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大众混淆。

被告一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二作为淘宝网的经营者,在用户注册及销售产品时,理应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确认其是否具有销售资格,但是其未审查,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立即删除被告一在淘宝网上的所有侵权链接及宣传信息。

综上,请求法院判决:1.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刻下架淘宝店铺中所有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相关产品,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相关产品,停止在网络上宣传;

2.判令被告二立即删除被告一在淘宝网上的全部侵权页面及宣传链接;

3.依法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费用开支包括公证费1300元、购买侵权产品费用58元共计1358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由于附着了商标或者其他权利的商品具有大范围的可流通性,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又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特殊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住所地非南京市,原告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涉案行为实施地及结果发生地在南京市,或者本案与本院辖区具有上述其他管辖连接点。

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由对被告淘宝公司住所地辖区内知识产权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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