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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杭州侣行珠宝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08民初5448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杭州侣行珠宝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杭州侣行珠宝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544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公司编号1996555。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邴园庆、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侣行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东升服装小商品市场老区1楼10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01。

法定代表人曹旸。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A。

法定代表人马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侣行珠宝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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