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4267号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6号、128号9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D。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孟子祥,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县铭方纸塑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钱库镇项东村75号。
经营者:项芳炬。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A。
法定代表人:马��。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苍南县铭方纸塑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1元,由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