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52617号原告:完美世界(北京)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86号完美世界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云帆,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克峰,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完美时空数字娱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86号完美世界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云帆,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克峰,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在线途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甲13号院1号楼北辰泰岳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贺祥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博文,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克枫,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射雕(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甲13号院1号楼北辰泰岳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张瀚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博文,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克枫,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完美世界(北京)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告北京完美时空数字娱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在线途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射雕(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
原告完美世界(北京)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告北京完美时空数字娱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世界(北京)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告北京完美时空数字娱乐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世界(北京)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告北京完美时空数字娱乐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50元,减半收取4675元,由原告完美世界(北京)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告北京完美时空数字娱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