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12756号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中康路卓越城1期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Q。
法定代表人:潘东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艺,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继强,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营宝,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丽,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坤明,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高营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以双方自愿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