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初34号之三原告: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澄杨路1118号。
法定代表人:胡士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焕润,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杰,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惠民惠祥废旧物资回收站,住所地山东省惠民县辛店乡前王营村。
投资人:赵树岗。
被告:胡和荣,男,197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告:江阴市双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周西村龙潭村。
法定代表人:胡和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臻淞、周晓东,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宏公司)与被告山东惠民惠祥废旧物资回收站、胡和荣、江阴市双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华宏公司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宏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070元,由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