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初2328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琳、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山市台城诚信电脑店,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台城环城南路128号102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1L54090307W。
经营者:刘映连。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山市台城诚信电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万常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柯润明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初2328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琳、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山市台城诚信电脑店,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台城环城南路128号102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1L54090307W。
经营者:刘映连。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山市台城诚信电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