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知民初27号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1M943AXL。
法定代表人:赵艳芳,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粟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鸡涵曦永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MA6XF4UL3P。
    法定代表人:宫超超。
    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宝鸡涵曦永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起诉。
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当即履行完毕为由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