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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南沙百嘉隆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5民初2745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南沙百嘉隆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南沙百嘉隆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5民初274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玮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南沙区南沙百嘉隆商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大涌市场水果街29号。

经营者:温春妹,女,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南沙区南沙百嘉隆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以已与被告广州市南沙区南沙百嘉隆商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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