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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03刑终42号
案件名称高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某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3刑终42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某,女,1987年6月28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于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2017)沪0112刑初181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高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原审被告人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高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高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项、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刑初181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亭亭审判员  高卫萍审判员  夏晓虹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孙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认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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