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民初155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云天,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茂名市城区百润百货超市。
经营者:黄奎。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茂名市城区百润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与茂名市城区百润百货超市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多交部分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