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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后厨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52民初99号之一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后厨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后厨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民初99号之一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后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马安村启业南路六横路。

法定代表人:肖国华。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后厨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

中山市后厨电器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

2017年12月21日,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本案原另一被告许如玉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许如玉的起诉。

本院已于2017年12月21日裁定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许如玉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撤回对许如玉的起诉,现本案被告只有中山市后厨电器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被告中山市后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中山市××镇,属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调整广东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批复》(法[2013]35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本案应由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晓炜审 判 员  洪如玉代理审判员  方伟杰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张柔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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