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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包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民初1109号
案件名称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包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包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109号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0层。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文红、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包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01弄98号4层I区474室。

法定代表人:朱海丽。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上海包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同日,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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