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1民初15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3号楼安联大厦22层2212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该协会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璐,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句容市宝华镇丽都音乐茶座,经营场所江苏省句容市宝华镇山城美景。
经营者:钱亦东。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句容市宝华镇丽都音乐茶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
因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