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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海与南阳海生堂艾绒有限公司、北京婕妮琳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1民初5502号
案件名称王明海与南阳海生堂艾绒有限公司、北京婕妮琳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明海,南阳海生堂艾绒有限公司,北京婕妮琳商贸有限公司,林晓,北京叮咚到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5502号原告:王明海,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春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海生堂艾绒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胡阡营村7组。

法定代表人:王永才。

被告:北京婕妮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银店大街35号206。

法定代表人:林晓。

被告:林晓,男。

被告:北京叮咚到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熊儿寨乡东路11号1-1。

法定代表人:林金堂。

原告王明海诉被告南阳海生堂艾绒有限公司、北京婕妮琳商贸有限公司、林晓及北京叮咚到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

原告王明海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明海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明海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明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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