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824号原告:孙建,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广州市增城缘良家具店。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新塘镇×××××。
经营者:谢裕良,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被告:敏华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香港新界沙田区×××××。
授权代表:黄敏利。
被告:敏华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香港新界沙田区×××××。
授权代表:黄敏利。
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审理原告孙建诉被告广州市增城缘良家具店、敏华控股有限公司、敏华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53029××××.7)一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建于2017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建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孙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