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初1299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1623207P。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渝中区民族路嘉德办公用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渝中区朝天门市场新重庆31区7层7035、7051号。
经营者:徐贤峰,男,汉族,1976年1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诏安县。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渝中区民族路嘉德办公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