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初390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允贤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鑫,上海允贤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婷,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索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浙桥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任水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静远,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搭理人:谢雪宁,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上海索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以本案纠纷已在其他案件中得到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为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徐 飞人民陪审员 汤洪波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